2001年11月20日正式颁布的《欧盟客车指令》(2001/85/EC)是欧洲客车业界多年讨论和工作的总结,WP29已决定将ECE
R36、52、107合并为一项法规,以ECER107为基础适当修改而将三项法规合而为一,使其同《欧盟客车指令》(2001/85/EC)相一致。
中国是WP29《1998年协定书》缔约国之一,系统采用ECE汽车技术法规是中国客车产品国际化发展的技术依据。
《欧盟客车指令》的基本特点包括:
1、稳定性试验更严格,包括整车倾翻试验、车身倾翻试验和车身摆锤试验。满载抗侧倾安全试验很重要,客车使用条件要足够。
2、对上部结构强度要求,规定计算总能量方法,主要吸能部件分布要求和强度确认方法。
3、满足老弱病残、行动不便和坐轮椅者的要求。包括踏步低、降低系统、举升器、滑道(手动、动力操纵)等上车辅助装置;优先座位与空间;通讯与图影装置;轮椅区规定;轮椅稳定性与约束系统等。
4、对乘客数22人以下的轻型客车和双层客车各有一个特殊要求(附件Ⅵ和附件Ⅷ),作为补充规定。
5、认证方式有所不同,除整车认证外,车身可作为独立技术单元认证,如果车身已认证过(附件Ⅵ),欧盟则在进行客车的整车认证时,不再重复车身的认证工作,以利开发客车新车型。
6、客车指令生效有过渡期,2003年8月13日生效,但仍可按国家法规认证,2002年8月13日以前按76/756/EEC认证的低地板客车可按2001/85/EC认证,亦可仍按以前的办法认证;至2004年2月13日,车辆和车身必须按新指令认证;到2005年2月13日低地板客车也必须这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