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第15篇第38章《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授权美国运输部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FR)第49篇第571部分,共计56项,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26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主动安全)22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 1项;
FMVSS500系列---- 1项;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系列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体有:
CFR第49篇第510部分 信息收集权
CFR第49篇第552部分 申请制定有关法规
CFR第49篇第553部分 法规制定程序
CFR第49篇第555部分 对FMVSS的暂时豁免
CFR第49篇第565部分 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
CFR第49篇第566部分 制造商识别代码
CFR第49篇第567部分 认证
CFR第49篇第568部分 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
CFR第49篇第575部分 消费者信息法规
CFR第49篇第576部分 记录的保持
CFR第49篇第580部分 里程表披露要求
CFR第49篇第581部分 保险杠标准
CFR第49篇第591部分 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
CFR第49篇第596部分 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报告要求
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美国运输部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管理局制定并实施系列有关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
CFR第49篇第554部分 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
CFR第49篇第556部分 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
CFR第49篇第557部分 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
CFR第49篇第573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报告
CFR第49篇第577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通知
CFR第49篇第579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责任
美国运输部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管理局依据《1999年机动运载车安全提高法》制定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MCSRs),主要针对运输公司,即车辆的使用者,而非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制定的,适用于在用商用车(包括载货车和大客车),规定了车辆的安全、检查与保养要求,以及有关的安全规划。这些法规同样被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9篇中。
美国联邦及州政府对运输公司进行现场审查,以确保车辆符合FMCSRs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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