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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开始,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以来,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机械工业局(原机械工业部)先后会同公安部采取联合颁布《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的形式,对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行业管理。1998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机械工业部组建国家机械工业局,并改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方式:
  一、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制定有关目录管理的规章制度,汇总、审批和发布目录。公安部不再负责目录的审批和发布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含原隶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管局现以下放企业)申报目录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和上报,同时负责领取已发布的目录并转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三、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国产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注册登记时,凡列入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目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列入目录的国产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车辆时,发现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又无法调整的,或与车辆目录中的照片、技术参数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并给车主出具证明,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除车主或他人擅自改装的以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对证明中提出的违反规定的理由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车型列入目录而未附车辆照片和技术参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时难以确认车辆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经国家机械工业局确认的车辆照片和技术参数,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车辆使用。
  六、除国家机械工业局以外,任何部门、地区都不允许制定另外的“目录”或变相的“目录”。否则,国家机械工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目录”制定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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