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曾业辉
“江苏中大集团制造销售的中大A9客车完全抄袭了尼奥普兰‘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这次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非常严重,将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分水岭'。”曼恩商用车辆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努林格说。
“中大A9客车是中大汽车自2003年6月份开始自主研发,于2004年底研制成功,并于2005年获得国家发改委公告,不存在抄袭之说。此案马上就要开庭审理了,尼奥普兰为何要在此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因为他们心虚。”江苏中大集团(简称中大)总裁助理周建明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回应此事说。
10月19日,德国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尼奥普兰,为德国曼的子公司)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就中大侵权一事,已经提起了民事诉讼,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9月26日受理了此案。
10月20日,中大旗下的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简称中威公司)给中国经济时报发来《声明》,声称对于尼奥普兰虚构事实给中大造成的侵害,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追究。
尼奥普兰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第四天,也就是10月23日,在同一家饭店(北京长城饭店)的同一个宴会厅,中大汽车也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尼奥普兰此举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此类诉讼对中大的品牌造成打压,以削弱其品牌影响力,中威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民族品牌的合法权益。
被媒体称为客车侵权第一案的官司就此拉开序幕,如何收场对双方都将是一道难题。
高姿态背后的隐晦
尼奥普兰对侵权一事做出了高调出击的姿态。
在10月19号的发布会上,除了尼奥普兰本公司的人之外,还有欧洲汽车工业协会(ACEA)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兼中国欧盟商会(EUCCC)董事戴麟、德国工商总会北京代表处法律和商务部总监凯福安、浙江青年尼奥普兰汽车集团(简称青年集团)董事长庞青年等也列席其中并先后发表声明,德国汽车联合会VDA及德国打击产品及商标伪造商业行动小组APM也提供了书面材料表示对诉讼的支持。
尼奥普兰方面宣称此举得到了德国驻华使馆、欧盟商会及青年集团等第三方的大力支持。
凯福安介绍:“尼奥普兰‘星航线'于2004年9月23日在汉诺威国际汽车展(IAA)上首次亮相,一年后获得2006年度长途客车国际大奖,独特的外观设计不仅拥有欧盟专利,并于2005年8月份在中国成功注册设计专利,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中大方面随后也召开发布会高调反击:“中大A9客车于2004年研发成功后,不但在2005年全国客车大赛上获得“一金二银”的佳绩,还在2006年初获得乘客评选的****旅游车型。正是由于中大客车进入土耳其并敲开了欧洲的大门,才最终引发欧洲客车‘豪门'的打压。”
显然,双方都想用市场的实践来证明自身的立场。然而,记者注意到,高姿态的背后双方都有隐约其词的一面。
针对“完全侵权”一说,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提问说:“尼奥普兰是根据什么来判定中大侵权?外观的相似率达到多少才算侵权?判断这种相似率的依据又是什么?尼奥普兰所指的‘合理赔偿'具体指多少金额?”
努林格含糊其词地回答:“只要一看就知道是100%的抄袭。具体金额现在还不好说。”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努林格才回答“大概”是几千万元左右,而且并未明了币种。
与尼奥普兰的“简答”不同,中大方面则干脆“拒绝提问”。
中大的整个发布会都是由新闻发言人纪立俊一人介绍情况,介绍完毕后立即宣布发布会结束,随后在现场即便被记者追得乱跑,中大方面的有关人员也未再实质性地回应任何记者的提问。
到底几分相似算侵权?
努林格表示,官司并不涉及核心技术、内饰及品牌,只涉及外观设计。
在会上,尼奥普兰方面将“星航线”及中大A9车型的图片,从前脸、侧身、后尾及挡风玻璃、设计流线等方面进行了比对,从整体造型看,两车确实非常相似,但是,尼奥普兰的分析都是整车图片比对,并没有具体到车灯、保险杠、车后盖、车中门等局部进行细致比对。
而中大在发布会上则分不同部位进行了逐个比对。中大方面称,双方设计有明显的区别:从前围看,面罩、前顶都不相同;A9的前大灯设计采用的是组合式设计,与对方明显不同;A9的雨刮收藏器为方形开放式,而“星航线”是圆形过封闭式;前罩顶部有指示灯,而“星航线”没有。
从车身侧尾部看,A9上围部为高位扰流板设计,而对方是光滑的没有扰流板设计;A9尾部顶端为高位指示灯和刹车灯设计,而对方没有;车后尾盖也完全不同。
从车身侧面看,A9的中门采用的是后位设计,而“星航线”不是。纪立俊表示,客车中门的设计不同,往往会导致客车整体的内部结构都不一样。他还展示了A9局部设计的演绎过程,表明其研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汽车领域,外观设计最易引发争端而又最难判定是否侵权,到底几分相似算是模仿,几分相似算是抄袭?往往很难准确判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相似率”标准。
事实上,法院不是专业的汽车研究机构(即便是目前也没很好的标准),不可能主观判定是否侵权,这就要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谁起诉谁举证,但证从何来?总不能光拿着照片说,“看,这多像啊。”也很难找一个第三方机构来判定,因为起诉方可以找一个第三机构判定侵权,应诉方也可以另找一个第三方机构说没有侵权。
尼奥普兰为了打赢官司,早就购买了一部中大A9进行细致的研究,但努林格承认,目前仍然处于取证阶段,可见举证并非易事。
此前,通用曾起诉奇瑞QQ抄袭了SPARK的外观设计,两者也确有相似之处,但官司最终以和解告终;双环来宝SRV与本田CRV诉讼案中,本田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全部无效”,目前双方官司虽未最后了结,但最终很可能不了了之。
既然外观设计是否抄袭难以界定,那么,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专利”VS“公告”
尼奥普兰方面特意制作了一份侵权事件的时间表,其中涉及“星航线”的中国专利申请时间及中大A9的亮相时间(以下据时间表原文):2004年9月,尼奥普兰在汉诺威国际汽车展上推出“星航线2”——2004年9月23日,设计专利在中国应用——2005年3月,上海世界客车博览会中大推出“星航线2”的复制品(型号A9)——2005年8月24日,(尼奥普兰)赠与/公布中国设计专利——2006年6月19日,定购中大A9客车——2006年9月11日,在北京交付中大A9——2006年9月19日-28日,中大汽车参加汉诺威国际汽车展——2006年9月19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9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此案。
从时间表上看,尼奥普兰的“星航线”获得中国专利应该是2005年8月24日,既然2005年3月就发现了中大A9,而且当年8月份就获得了中国专利,为何要拖到一年多后才起诉中大呢?这一点记者无从知晓。
记者向纪立俊求证中大A9的外观设计是否拥有国家专利时,纪回答说有,但当记者追问获得专利的时间时,纪却不肯回答。
若专利申请的时间比尼奥普兰晚,中大可能将面临一定压力,但中大却有另一个“撒手锏”——国家发改委的产品目录。中威公司给本报发来的声明称,“中大汽车A9系列豪华客车是中大汽车自2003年6月份开始自主研发,于04年底研制成功,并于05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26号公告》第97批。自上市以来,受到国内市场一致认可,并先后获得国家颁发的多项奖项……”
除了打民族汽车牌及国家目录牌外,中大还打出了“中国客车出口遭遇阻击”牌。中大方面表示,目前,中国客车的产量已占据世界客车总产量的三分之一,而且出口增长迅猛,由此引发了国际客车巨头的阻击。
纪立俊表示,中大A9、A7、A5系列客车已成功出口30多个国家和地区,今年前三季度,中大汽车出口同比增长249%,特别是今年9月份,中大获土耳其政府批准正式进入土耳其市场,敲开了进军欧洲市场的大门,由此引起欧洲客车商的警惕,尼奥普兰打压中大正是基于这一背景。
尼奥普兰想得到什么
尼奥普兰此举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努林格回答说,一是要中大停止生产及销售中大A9客车;二是要依国际上此类案件的标准进行索赔;三是要维护中国合作伙伴(青年集团)的利益。
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诉讼,但利益受损还是让庞青年走到了前台。青年集团从1993年开始引进尼奥普兰的技术和品牌,目前该集团正处于迅速扩张阶段,收购贵州云雀后,又谋求与伊朗汽车工业集团合作,以便尽早涉足轿车领域,然而客车毕竟仍是其目前的主业。庞青年直言不讳:“我们花了巨资引进技术,而有的企业却不用花钱,仿造行为给青年集团造成了重大损失。”
据了解,青年集团原打算在今年或明年引进“星航线”,但中大A9的出现及市场的热烈反响,无疑让这一计划有可能彻底流产。
庞青年没有用抄袭一词,但他表示,如此模仿有损中国企业的国际信誉和国家形象;模仿也不能掌握真正的先进技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产品只能误导客户和消费者,损害他人的利益,最终也将损害自己的利益。
其实,三家都喊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口号。中大方面表示,尼奥普兰客车在国内动辄卖价200多万元,纯属暴利,而中大客车同档次的产品售价只有其1/3至1/4。
“无论本次诉讼的结果如何,最大受益者最终将是中国广大的客车用户。”纪立俊说。
胜负难料
一审还未开庭,胜负言之尚早。一方面,外观是否侵权很难界定,另一方面,专利的时间与有效性恐怕也会有很多纠葛,除此之外,汽车官司还有一个难题,汽车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画出了外观图纸就能设计、制造出先进的车型。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模仿他人,模仿程度多高,其自身是有研发设计在内的,而其自身的研发设计,又往往会成为应诉的有效证据。
10月19号,一位德国记者问努林格:“难道中大仅靠‘星航线'的照片就能仿造吗?是否还要相关的技术支持?”
努林格坦承:“我们很难回答这个问题。模仿者一开始很可能就是通过拍照取得‘样本'的,至于是否有设计蓝图或者说有什么相关资料,我们不知道,这也正是所要调查取证的。”
如果中大没有通过工业间谍取得设计蓝本,只是模仿公开展示的样车而且其中还融入了诸多自己的设计,恐怕界定起来就更加困难,换句话说中大有自己完整的开发记录而且又上过国家目录,那么应诉方举证反而容易得多。
在采访中,有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既要警惕一些跨国巨头以“侵犯知识产权”或“反倾销”的名义给自主品牌成长设置障碍;另一方面国内企业也要立足自主创新,即使不是抄袭,以模仿求生存、求发展也并不可取,而且一旦败诉,对企业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
10月20日《环球时报》报道,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最近又将中国车“城市精灵”送上了法庭,称这款车的外观设计完全仿冒自其名下的SMART汽车,斯图加特检察院正在审核戴-克公司的相关起诉。
据了解,目前德国媒体对中国的所谓侵权报道相当多,这也正是国内企业需要警醒与反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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