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客车侵权第一案——曼恩商用车辆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中大工业和中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4100余万元人民币。
2007年6月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来到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对中大A9豪华客车进行了现场勘验,法官和双方代理律师、技术人员一同持续进行了近3个小时的客车现场勘验比较。
在法庭上,双方均出具相关证据,双方律师各持己见,围绕中大A9客车是否侵犯尼奥普兰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进行了为时一天的激烈辩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通过第三被告购买一辆A9客车作为证据,但在庭审上并没有对两车的外观设计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太多的纠缠,主要针对中大工业是否生产和销售了A9客车进行了长达2个多小时的质证,中大工业称其从来没有生产和销售A9大客车的行为,只是将自己享有的A9客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给中威公司使用。
中威公司向法庭提交国家发改委的公告,称A9客车是自主研发,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26号公告》,允许进行生产销售。
原告律师称,虽然中大A9客车申请了外观专利,但是尼奥普兰客车在中国申请外观专利的时间在A9客车之前。事实上,中国专利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给尼奥普兰星航线客车和中大A9客车授予了外观专利,它们都拥有外观的专有权。
中大集团的技术人员提出,A9客车和“星航线”的设计有明显的区别,如,A9上部为高位扰流板设计,而对方没有扰流板设计。此外雨刮器的收藏位置不同、汽车左右后视镜支架长度不同、牌照灯个数不同、车底盘高低不同等众多细节问题也成为中大集团技术人员所争议的焦点。
双方代表律师当庭表示同意和解,此案目前暂告一段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