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2 天然气气瓶应由具备有关资质的企业制造。气瓶的设计、制造、型式试验和检验,应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8.3 车辆的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的配置及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QC/T245 的规定,专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 GB/T 19240 的规定。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应符合 GB7258 的规定。所有管路接头处的密封性应符合 QC/T690 的规定。
5.8.4 加气控制板处应设置连接接地的装置。
5.8.5 车辆应设发动机紧急熄火装置,并安装防止误操作的装置。其发动机应符合 QC/T691-2002 中 4.3 的规定。
5.9 无轨电车
5.9.1 除满足 5.1 、 5.2 、 5.3 、 5.4 、 5.5 、 5.6 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9.2 车辆****爬坡度> 12% 。
5.9.3 车辆最高车速≤ 50km/h 。
5.9.4 安装集电杆自动下降、上升机构。
5.9.5 高压电气设备及辅助设置的技术要求。
5.9.5.1 无轨电车周围相对温度在 70% ~ 90% 时,其总绝缘电阻值不小于 3M Ω,相对湿度在 90% 以上时应不小于 1M Ω。
5.9.5.2 斩波调速等电器控制设备、牵引电机、高压电缆等设置的规格、型号、性能、绝缘均需符合设计要求。
5.9.5.3 集电头自由高度不大于 7.5m ,在 5.5m 高度时对触线网的压力为 80N ~ 110N ;集电头在车速不低于 5km/h 运行时,车辆偏线距离左右各 4.5m 时不脱线,集电头脱线时驾驶室应发出音响信号。
5.10 混合动力电动公共汽车
5.10.1 除满足 5.1 、 5.2 、 5.3 、 5.4 、 5.5 、 5.6 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10.2 整车要求应符合 CJ/T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的规定;
5.10.3 环保节能要求
a) 排放应符合 GB17691 的规定;
b) 车外噪声应符合 GB1495 的规定;
c) 与同车长、同载客量的公共汽车相比,节能不小于 20% 。
6. 试验方法
整车试验按 GB/T13043 及有关标准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按客车质量检验卡片进行。
7.2 客车检验
7.3 客车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售。
7.4 客车质量定期检查试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 QC/T900 《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进行检查试验,其抽样方式及评定方法按相应条例进行:
7.4.1 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时;
7.4.2 正常生产二年时;
7.4.3 国家或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7.4.4 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7.5 出厂前须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7.5.1 前束及前轮侧滑量测试;
7.5.2 速度里程表测试;
7.5.3 制动力测试;
7.5.4 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测试;
7.5.5 前轮转角测试;
7.5.6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测试;
7.5.7 淋雨密封性试验;
7.5.8 车内、外部外观检查。
7.6 交车时,用户有权了解有关检验记录,检查产品质量。
8. 标志、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用户标志、外表图案、字样按用户提供的小样进行;
8.1.2 工厂标志、客车铭牌应装设牢靠;
8.1.3 客车铭牌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制造国、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功率、****设计总质量、乘坐人数、服务电话等。
8.1.4 客车出售时应提供下列工具、附件和技术文件:
a) 按文件规定的随车工具、附件;
b) 客车合格证(质量保证卡);
c) 使用说明书和随车文件一览表等文件。
8.2 运输
客车可根据用户要求,采用行驶运输及铁路或水路运输。
8.2.1 用户自提或制造厂送达的运输行驶里程计算在用户里程内,行驶运输应遵守新车行驶规范和交通法规的规定;
8.2.2 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应采用可靠的固定方式,并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8.3 贮存
8.3.1 客车短期贮存时应停放在通风、防潮、有消防设施和无腐蚀气体的库房内;
8.3.2 客车长期贮存时,应放尽燃油,拆下电瓶,拉下手制动器柄,锁好全部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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